• 2006-09-05

    公车让座辩 - [法学评论]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logs/581650.html

    来自:http://forum.enorth.com.cn/viewforum_2000000.html 果然是无知者无畏,只好占用我大好的午休时间,给您扫扫盲。 1.一般来说,在给数据表排序的时候,我们只能选择一个标准(Criteria),如果不是一个唯一的标准,至少也是一组具有唯一性的标准。关系数据库同过“主键”来确定一个表中每条记录的位置,主键必须具有唯一性,如果它不是一个字段,也应该是几个字段的组合,这个字段或者字段组,可以把这条记录同其他字段分开。那么请您想象一下,有这么一个记录员工资料的数据表,偏巧没有重名,也就是说使用身份证号和名字作主键都可以,那么我们用哪个?当然用身份证号比用名字作为主键更好,这不仅是因为,身份证号在更大的范围内有唯一确定性,还因为身份证号是数字信息,更容易处理。您瞧,这就是一个两个标准不冲突,也还要择优选取的例子。老头和小伙就是待排序的数据,您说“老的”应该坐那儿,要是碰巧这两位差一天,是不是就得拿出来身份证对对?要是小伙子瘸一支腿,老头身体倍儿硬朗(咱不提别的乘客,这个问题是两个人之间的博弈),到底谁给谁让比较好?我举钱的例子,道理也是一样,虽然说钱生出了好多社会问题,但是钱还是当今社会比较公正的、至少是大家公认的一个标准。我脑子聪明,不能换成肌肉;你肌肉发达,并不保证智商高。但是我把脑子换成钱,你把肌肉换成钱,咱哥俩就可以比比看了。 2.道德是法律的终点、法律是道德的起点这句话您可能没听过。不过没听见过没关系,这不听见了么。一般来说,道德具有不确定性,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甚至有时间特征。这种东西,一般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确定,因为法律要依靠其稳定性来保证其威严。更重要的是,道德没法约束,之所以说没法约束,是因为综合考虑成本、效益以及效果,进行约束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保不齐还容易带来完全相反的效果。举个例子,我不妨斗胆发展发展您的伟大理论,凡是不让坐的,咱不说蹲监狱,因为公交公司没这个权力,咱说罚钱。你不让坐,我先罚你2块钱的。行啦,那你就看吧,公交地铁上全是一帮老头老太太带哪儿坐着,小伙子站着,您的人间天堂实现啦!!会吗?才不会!!老人上车有老人证,基本不用花钱,年轻人一看与其坐车受这罪,还不如我自己买车或者骑车,结果公交公司不但每个车投入一个“让坐监督员”得开工资,还得眼睁睁看着客流越来越少,干赔。结果就是,天津的大街小巷,全都是自行车、小汽车,真有非得坐公交的,因为交通太差,嫌慢,我干脆走着走啦。茫茫车海之中,稀稀拉拉停着几辆公交,老头老太太倒是全坐着,因为根本就坐不满,介就似您地乌托邦。 对了,麻烦您,别犯左大忽悠(转贴注:论坛某网友)常说的那个“选择性失明”,给我解释解释,为什么说如下想法是粪坑想法?此外,依您的雄心壮志,您要是道行高,混到王利明之流的行列中去,能在民法典草案里添一句:“所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年轻人必须给老年人让坐”。那就更是吾民之万幸了。不过您可一定得说清楚喽:怎么叫做年轻人、怎么叫做老年人,让座得怎么让(要来的可不算啊[face07])……一定得说的让大家服服帖帖,让司法机关执行机关看的心明眼亮。 “新民法据说都要增设拾得务返还给予一定补偿的规定,行善可以理直气壮地求回报,虽然不一定是物质回报,这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我们不是反道德,而是反对不切实际的道德、反对停留在嘴上的道德。” 还有空想中的道德。 开玩笑归开玩笑,哥们,奉劝你记住一句话:己所欲者,未必施于人。如果你看重道德,这是中国社会最缺失的一种道德。

    收藏到:Del.icio.us




发表评论

您将收到博主的回复邮件
记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