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转引请注明出处

    我只是不负责任的空想,根本不期待它们能够实现,与其说是要为司法改革建言,不如说是让大家帮助我纠一纠头脑中的错。

    一、理顺机构性质,改变多头局面
    从“大司法”的角度说,公安、检察院也是司法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司法机构,这并非中国特色,外国人也有此认识。但是严格意义上讲,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更是行政机构,法院则是纯粹的审判机构。并非小平同志一句话:我们不搞三权分立,我们就真的不搞了。现在光是这些司法机构就乱成一锅粥,部门利益纷繁纠缠,根本就搞不了。我觉得当务之急是每个机构的职能应该明确、理顺。

    比如说司法部吧,我觉得这个机构现在的职能就是被架空。现在我国司法部的职能,就狱政和管律师(包括律考)是真格的。可是狱卒顶的还是公安帽子,说出来简直要笑话:要是公安应该归公安部管、要是法警应该归法院管,检察院没有警察编制,狱卒这一身什么来头呢?律师管理更有意思,拿美国来说,律师协会这个自律机构就直接管着律师了,不但如此,还管着其他一切有律师资格的法律职业者。我们国家也有律师协会,可是除了能做一身不伦不类的袍子,他还干了什么呢?

    其次是检察院,完全照搬苏联那套建立起来的机构。在过去,如果公安是捉坏人的,法院是毙坏人的,那么这个检察院就是给坏人列出罪状,押赴刑场的。既然是这样,检察院就得又有调查权,又有司法裁判权,又有行政执行权是理所当然的。可是现在,我国的警察、检察和裁判机构已经和过去的职能、运作方式大不相同了,是不是还应该保留检察院的调查权呢?我觉得没必要,这里面有点法律虚无主义的精神在作怪。检察院无形中包揽了审判全过程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大家都知道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起诉这个过程中,两个机构可以通过免予起诉、补侦、批准逮捕证、搜查证等重要环节来互相制约。都合到一家,这些手续全免了。更重要的一个机构只有一个领导,两个机构有两个领导,侦检合一,司法腐败的成本减小了。

    在美国,司法部长就叫做“attorney general(检察总长)”,按照人家的想法,检察官就是政府律师,代表国家主权参与诉讼。咱们不是经常看到美国有很多公诉案件叫做“XXX vs people”,这个意思就是说,我是代表人民让渡的公权起诉你,咱们两个才是对手,被害人只不过是法庭上的一个证人。此外,政府在参与行政诉讼案的时候,也是检察官出庭,内在的意思是一样的,就不多说了。

    我并非是赞成照搬美国的这种建构,毕竟很多司法行政上的事监察机构是不能、也不宜包揽的。特别是检察机构虽然作为一个行政机构,但却被要求以特别强烈的独立性,所以我认为,可以参考海关总署、审计总署的方式建立检察总署。独立与其他部之外,事实上与其他部平起平坐,还是很有权的,也可以避免引起检察机构的强烈不满。

    第三,就是公安了。前一阵媒体在报大盖帽太多,这其实是因为行政的强制权没管理好,也就是说,应该把行政上的强制权统一归警察机构所有。美国的警察,有权制止和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构要强制执法(没收、人身自由限制)必须请求警察协助执行。有人说这样会不会公安权力太大,我总觉得管理监督这些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总比管理那些各个单位派出的杂牌军要容易些。再说,我并不是要把所有包袱都砸在警察身上。公安的职责,应该转向特别专注于制止违法,打击犯罪。为此,下面的内容就会提到,我还从公安手中夺走了一些权力。

    公安部,是在全国公安一盘棋、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思想指导下建立的,无所不包,权力太大了。对于它的职权必须分割一下,比如户籍和其他一般的行政可以交给民政部,警察机构的指导、管理、培训交给司法部。至于出入境、边境管理以及现在的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职责,我认为一时还很难找到合适的机构来代劳,但是到最后,公安部应该慢慢的转化为类似美国今天的“国土安全部”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我的方案中司法部和公安(国土安全)部的分野在于,区分对内(司法)和对外(安全)、整体(安全)和局部(司法)。

    对于公安部和警察的改革,我还希望在公安机构中加入文职人员,把国家花大成本培养的警察真正都放到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去。现在,诸如110、户籍、出入境的工作人员都有警衔,经过警察学校培养,但是真正有执法权的却很有限。只是打打字,接接电话的工作,完全可以由稍作培训的一般人来做,这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

    当然这个改革是没法很快完成的,各种诉讼法、行政法和组织法要动大手术搁在一边,光说部门利益,就不是几个书生能摆平的。(待续)
  • 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转引请注明出处。

    我曾经说过中国人缺乏宗教道德观念的熏陶。中国社会历来是政治中心社会而不是道德中心社会(有趣吧),也就是说道德标准不是主要为普世性价值服务,而是为封建皇权服务。所以,那些三纲五常,忠君爱国什么的就成了道德的核心,而类似性道德之类与政治关系不大的内容,则很少有人在意,即使是所谓“贞节列女”也不过是夫权的延伸,而不是性道德。在中国女权运动发展的如此惊人而且没有遇到什么阻力的原因,与其说是新道德对传统性道德的破坏,不如说是新道德填补旧道德真空带来的结果。实质上在1949年之前,中国的宗教权力从来就未曾超过世俗权力。就本土宗教而言,对性方面的观点就不得不同政治核心保持一致,采取了相当温和的态度。这就造成了中国人对于性道德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对这些方面的问题也不太关注,往往对违背性道德的问题也表现得更加宽容(除非它同时侵犯了政治道德)。说到这里就不能不说说中国人在安乐死方面的道德表现,实在是令人汗颜。中国人对安乐死的宽容,不是表现出了中国文化宽容的博大胸怀,而是暴露了中国传统文化一如既往的对人的生命价值关怀的匮乏。

      言归正传,我认为同性恋同未婚先孕、性滥交一样是一种违反性道德,应受谴责或至少是不值得提倡的行为。特别是伴随的还有艾滋病、吸毒、堕胎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共同组成了当代社会青年问题征候群。在我们这个缺乏性道德基础和宗教保守主义观念的土壤上,这些现象还有快速蔓延的危险。当代的年轻人好奇心强,不愿受约束,家庭和社会又缺乏这方面的引导。而且家庭和社会扮演了一个极其错误的角色,他们严格限制两性的接触,造成了他们只能把正常的冲动发泄到可以发泄的对象上去。同性恋者以及其他的性取向异常者把他们的感受不恰当地移情到更广泛的对象上,往往是由于某种刺激或者严重的限制(即所谓“境遇同性恋”),比如我上面曾经说过的“严格限制两性的接触”。我也曾经接触过这样的材料,据说一个类似鲁宾逊的人在荒岛上由于欲望难捱,曾经和山羊发生过不伦。所以在此时任何对性变态行为和所谓“个性”的追捧、宣传或者默许,对这个年轻人群体来说是最危险的。当然,我这么说不是鼓励异性接触的低龄化,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更好的手段来解决,比如减少文化产品中的性暗示,引导青少年通过其他渠道释放能量等。

      最让我吃惊的乃是贵文中所谓“同性恋缔造文明”的说法。我真的不知道作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研究基础之上的?对性的克制的确可以激发人的某些潜能,对这一点我深有体会,而且毫不怀疑。但是我们把这种现象叫做“禁欲”,而不是“性行为反常或性对象的异化”(我们一般称为性变态)。抛开这个“假想”的理论,让我们看看人类文明的过程,似乎很少有文字记载同性恋伴随文明大规模爆发的事例。而相反地,宗教人士和僧侣阶层在人类政治法律、科学文化、思想道德方面的巨大贡献却为世人所公认。

      此外,贵文中关于同性恋之所谓“利它行为”的评价也让我觉得有些牵强了。我曾经在过去的一篇文章中表述过,所谓“爱情”,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利己行为:

      ……不同于人们的一般认识,爱并非是一种利他行为,而是纯粹的利己行为。且不说历史上多少的惨绝人寰是在“爱”的大旗飘扬下进行的:爱祖国、爱真理、爱伟大的某某人……(略)爱给当事人带来的往往是主观感受上的快慰,是一种心理手淫,或者说,疯狂和快感就是施爱的最大收获。这就是所谓“爱”的真实的狰狞面目。当然我们也能想到,它的执行者是可以不顾忌他人感受,哪怕是被爱的对象(比如单恋)而且可以不计任何代价的,遑论任何一般的道德准则和法纪。

      而且,我还有一个问题,同性恋者把自己的感情描绘得很崇高,可是为什么最终还是要表现为性呢?只要他们仅仅放弃性,或者性的暗示,他们的关系就和极其亲密的友谊没什么区别了,这么做难道很难么?繁衍后代是人的义不容辞责任,所以交配才被创造的如此具有诱惑力。但是延续人类本身不是目的。上帝造人的目的在于让他们从不可能之中创造可能。为什么一些社会的边缘人或者说前卫成了同性恋的多发区?我觉得与其说他们善于表达自己倒不如说是他们不善于约束自己。在这里我不仅仅想对同性恋者,也相对一切因性而困扰的人说,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对性说不,对抗自己的宿命,才是一种真正的自我解放、自我救赎。

      顺便说一句,贵文在最后引用的同性恋大游行的例子,我想作为西方“性解放”运动的一部分,从当今基督教精神的回归和新保守主义的复兴来看,其成败已自有公论了。

      在人类社会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前,异性恋仍然将是绝大多数人的性取向。主流既然作为主流,必然在实质上相对于支流处于优势地位,有些“同志”可能过分草木皆兵,这也是没有必要的。换句话说,既然要做与众不同的选择,我相信你们已经准备好为自己的特殊选择付出代价。发起了这个讨论,我认为很好。我正想借这个机会把我的观点再说一遍,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同样享有人权,理应受到保障,只要他们不违法,也不
  • 来自(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既然由未婚先孕谈起,我就想说,男方对女方或者女方对男方都是小问题。既然这是他们感情冲动或自由选择的结果(否则就是犯罪啦!),那么就得承担责任,一点小小必要的惩罚也是应该的。然而孩子是无辜的,不要说未婚妈妈或者爸爸,就是中国(不要逮住这个词不放,我这么说是为了说明中国文化里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崇洋媚外)的已婚妈妈和爸爸都没有几个真正能够理直气壮的说,我是做好了准备才要这个孩子的。中国人对于下一代的功利主义思想太严重,他们总是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够怎样怎样,这里面涌动的思想的暗流其实就是“他能为我怎样怎样”。他们从未想过的是:一个人是否有权决定别人的一生!?在西方,孩子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一个孩子,在中国,孩子首先是一个孩子,其次还不一定是什么。中国父母所不明白的是:孩子并不是生下来就背负着一笔欠你的债,他不是一笔买卖,你也不是一个从孩子生下来就开始投资以期在他长大之后至少收回成本的投资商……无论如何请中国的父母们记住:孩子不是你的财产,不是,他是上帝的财产。人权天赋,而不是爹娘或是任何人赋予的。作为上帝的代理人的父母必须照看他,尊重他,而且决不可超越这至高无上的天赋人权,去支配他的一生。上帝创造了繁衍,正是为了让这世界能够常新,这正如上帝创造人类是为了从不可能之中创造可能一样。如果前人的经验永远有效,如果被历史证明的永远是正确的,我们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父母们总是喜欢用“一切为了他好”或者“一切从爱出发”,来搪塞他们对支配权力的癖好。让我们来看看爱的真面目吧,不同于人们的一般认识,爱并非是一种利他行为,而是纯粹的利己行为。且不说历史上多少的惨绝人寰是在“爱”的大旗飘扬下进行的:爱祖国、爱真理、爱伟大的某某人……不要相信那些把爱描的得天花乱坠的三流谎言,那只是用来骗小孩子的。爱给当事人带来的往往是主观感受上的快慰,是一种心理手淫,或者说,疯狂和快感就是施爱的最大收获。这就是所谓“爱”的真实的狰狞面目。当然我们也能想到,它的执行者是可以不顾忌他人感受(哪怕是被爱的对象)而且可以不计任何代价的,遑论任何一般的道德准则和法纪。所以不要告诉我爱是至高无上的,我相信只有尊重才是至高无上的,因为我有一个标准:爱别人常常令人感到幸福,而尊重别人的选择却往往让人感到痛苦。

    辛德勒不是因为爱那些犹太人才拯救他们的,他真正爱的是女色。他没有完整的英雄的人格,所谓善恶、爱恨在他的心中并不泾渭分明,他是因为自私才办起搪瓷厂,雇佣犹太人发战争财的,但在他作出那些决定的关键时刻,起因却不是因为爱上了某个犹太女人,这完全是出于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对自己良心的尊重;相反那些刽子手们的行动却是出于他们对纳粹主义,对德意志民族的无私的爱。“一个如此不完美的人作了一件如此完美的事情。(《辛德勒的名单》影评)”整个故事只不过是关系到一个如你我般平凡的人──以及另外几千个人的生命──的小小选择。

    我们不是英雄,所以我们能够办到,就从对待你的孩子开始吧。
  • 来自(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夏令时
    “今天早上结束夏令时,可以多睡一会儿。”
    这件事情是挺令人高兴的,可是那时候太小,怎么就想不到开始夏令时的时候不是也得少睡一会儿,也难怪,说不定那个时候天热,正睡不着哩!现在想想,夏令时是有它的不好,人为地改变时间,虽然还要改回来,但是毕竟是不合理。但是夏令时的初衷是好的,那就是让人们跟上太阳的脚步,这不仅对于人们积攒精力更好地工作有好处,更避免了人们在黑咕隆咚的街道上走来走去,成为街头犯罪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现在虽然取消了夏令时,怎么就不能实行浮动的作息制度(冬天短一点,夏天长一点)呢?

    星期二下午
    星期二下午是雷打不动的休息时间,老师们都去政治学习,想变相加课?没门!组织活动不参加扣你奖金。所以我们一到星期二下午就放了羊,十分可惜的是,星期二下午电视台也休息,根本没有节目看,只好和同学们去踢球啦!直到今天,很多电视台星期二下午还保留着这个后遗症,只是不知道他们星期二下午都去干什么?按道理讲像电视台这样的机构是不应该有公休日的,举例来说,要是星期二下午发生了什么突发事件呢?这是不是又是计划经济作的孽。后来上了中学,发现没有星期二下午这么一说了,也不知道是中学老师组织观念淡薄还是敬业精神可嘉,我忽然想要不干脆让中学老市都去电视台工作好了!

    双休日
    这可能是最让我高兴也最让我来气的了!想当年小学五年级的时候第一次实行双休日,那时候实际上是先休一天半,我自己都不敢相信,怎么也闹不明白这半天假期是怎么凭空多出来的,整整跟同学争了一年,说迟早会在寒暑假时候找回来的。最后事实还是让我信了。不知道现在的小学生怎么样,但是一上中学,我发现这一天的假期还不如没有。我相信很多人都跟我有同感,那就是虽然中学不一定是最不快乐的时光(其实我觉得我的中学最快乐),但绝对是最不自由的时光。原本星期六规规矩矩的上一天课,现在不仅同样要上一天课,还要交美其名曰:加课费,这个钱的真正来源据说是这样的:中学老师节假日加班要加钱。这么跟大家说吧,我从初三到高三,没体会过什么是双休日,寒暑假更是被克扣的不剩下什么,而且无一例外的要缴那个“出于自愿”的加课费。

    这几天回味起小时候的好时光(Good old times)觉得现在的大学生活简直就是混,看着身边的人都在混,自己也不得不跟着一起混。唉……说什么好呢,也许就要这么混一辈子了?还是我的大学太烂?
  • 来自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清楚地认识到无论做出多么重要的判断的责任最终将落在具体的人身上,美国法的法官能造法的的原因不仅在于他们同时也是法学家,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是执行法律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目的是为人、为正义,法官、法学家和国会议员的责任都在于使它更好地适合人和正义,这不是对理性主义的背叛而是对理性主义的反思:一个什么才是真正的理性的问题。只有理解了这一点,你才能明白波斯纳大法官说的一句话:对于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法官来说,循规蹈矩是他最大的敌人。

    我不是表达这样一种意思,即正确的价值观(或者就本文来说是正确的道德标准)掌握在那么一个特殊的阶级--比如法官阶级的手里。我一直没有改变我的一贯主张,坚决认为没有某种世界观是能够达到“科学”的。我只是认为价值观本身虽然无所谓科学,但却是值得商榷,也可以商榷,更是必须在商榷中才能够前进的。法官本身不是必然是精英阶级,但是他们必须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信仰什么,而且坚信并去实行这种信仰并准备承担后果的这样一种人。他们可以把自己的意思清楚地表达出来并付诸行动。这个定义也可以概括自由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但是对于法官来说最精确。价值判断的任务不在于交给多少人,而在于交给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为判断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又确实应当是社会中最优秀的人,也就是说准备好做出判断并且承担责任的人。换句话说,成为法官本身就已经是精英阶级了。

    波普尔的思想尽管还有待修正,但是我们仍然能从这些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看到,它揭示了贯穿不论法学界、学术界甚至整个英美法社会的各个方面的一种基本思想,那就是面对世界能够随机应变远比做好充分的准备来的更重要(,注意我并没有否定准备的作用),因为你不能预计将来会发生什么,你不是上帝,什么样的准备都有可能是多余的。学会生存(Survive)是人类从诞生到灭亡的前一天永远要做的事。用一句话来概括,美国法的精神是:相信法律,但更相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