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02-12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空想(一) - [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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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转引请注明出处 我只是不负责任的空想,根本不期待它们能够实现,与其说是要为司法改革建言,不如说是让大家帮助我纠一纠头脑中的错。 一、理顺机构性质,改变多头局面 从“大司法”的角度说,公安、检察院也是司法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司法机构,这并非中国特色,外国人也有此认识。但是严格意义上讲,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更是行政机构,法院则是纯粹的审判机构。并非小平同志一句话:我们不搞三权分立,我们就真的不搞了。现在光是这些司法机构就乱成一锅粥,部门利益纷繁纠缠,根本就搞不了。我觉得当务之急是每个机构的职能应该明确、理顺。 比如说司法部吧,我觉得这个机构现在的职能就是被架空。现在我国司法部的职能,就狱政和管律师(包括律考)是真格的。可是狱卒顶的还是公安帽子,说出来简直要笑话:要是公安应该归公安部管、要是法警应该归法院管,检察院没有警察编制,狱卒这一身什么来头呢?律师管理更有意思,拿美国来说,律师协会这个自律机构就直接管着律师了,不但如此,还管着其他一切有律师资格的法律职业者。我们国家也有律师协会,可是除了能做一身不伦不类的袍子,他还干了什么呢? 其次是检察院,完全照搬苏联那套建立起来的机构。在过去,如果公安是捉坏人的,法院是毙坏人的,那么这个检察院就是给坏人列出罪状,押赴刑场的。既然是这样,检察院就得又有调查权,又有司法裁判权,又有行政执行权是理所当然的。可是现在,我国的警察、检察和裁判机构已经和过去的职能、运作方式大不相同了,是不是还应该保留检察院的调查权呢?我觉得没必要,这里面有点法律虚无主义的精神在作怪。检察院无形中包揽了审判全过程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大家都知道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起诉这个过程中,两个机构可以通过免予起诉、补侦、批准逮捕证、搜查证等重要环节来互相制约。都合到一家,这些手续全免了。更重要的一个机构只有一个领导,两个机构有两个领导,侦检合一,司法腐败的成本减小了。 在美国,司法部长就叫做“attorney general(检察总长)”,按照人家的想法,检察官就是政府律师,代表国家主权参与诉讼。咱们不是经常看到美国有很多公诉案件叫做“XXX vs people”,这个意思就是说,我是代表人民让渡的公权起诉你,咱们两个才是对手,被害人只不过是法庭上的一个证人。此外,政府在参与行政诉讼案的时候,也是检察官出庭,内在的意思是一样的,就不多说了。 我并非是赞成照搬美国的这种建构,毕竟很多司法行政上的事监察机构是不能、也不宜包揽的。特别是检察机构虽然作为一个行政机构,但却被要求以特别强烈的独立性,所以我认为,可以参考海关总署、审计总署的方式建立检察总署。独立与其他部之外,事实上与其他部平起平坐,还是很有权的,也可以避免引起检察机构的强烈不满。 第三,就是公安了。前一阵媒体在报大盖帽太多,这其实是因为行政的强制权没管理好,也就是说,应该把行政上的强制权统一归警察机构所有。美国的警察,有权制止和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构要强制执法(没收、人身自由限制)必须请求警察协助执行。有人说这样会不会公安权力太大,我总觉得管理监督这些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总比管理那些各个单位派出的杂牌军要容易些。再说,我并不是要把所有包袱都砸在警察身上。公安的职责,应该转向特别专注于制止违法,打击犯罪。为此,下面的内容就会提到,我还从公安手中夺走了一些权力。 公安部,是在全国公安一盘棋、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思想指导下建立的,无所不包,权力太大了。对于它的职权必须分割一下,比如户籍和其他一般的行政可以交给民政部,警察机构的指导、管理、培训交给司法部。至于出入境、边境管理以及现在的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职责,我认为一时还很难找到合适的机构来代劳,但是到最后,公安部应该慢慢的转化为类似美国今天的“国土安全部”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我的方案中司法部和公安(国土安全)部的分野在于,区分对内(司法)和对外(安全)、整体(安全)和局部(司法)。 对于公安部和警察的改革,我还希望在公安机构中加入文职人员,把国家花大成本培养的警察真正都放到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去。现在,诸如110、户籍、出入境的工作人员都有警衔,经过警察学校培养,但是真正有执法权的却很有限。只是打打字,接接电话的工作,完全可以由稍作培训的一般人来做,这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 当然这个改革是没法很快完成的,各种诉讼法、行政法和组织法要动大手术搁在一边,光说部门利益,就不是几个书生能摆平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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