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02-01

    关于法官和法律的责任 - [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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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http://ancylostomiasis.yourblog.org/ 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清楚地认识到无论做出多么重要的判断的责任最终将落在具体的人身上,美国法的法官能造法的的原因不仅在于他们同时也是法学家,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是执行法律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目的是为人、为正义,法官、法学家和国会议员的责任都在于使它更好地适合人和正义,这不是对理性主义的背叛而是对理性主义的反思:一个什么才是真正的理性的问题。只有理解了这一点,你才能明白波斯纳大法官说的一句话:对于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法官来说,循规蹈矩是他最大的敌人。 我不是表达这样一种意思,即正确的价值观(或者就本文来说是正确的道德标准)掌握在那么一个特殊的阶级--比如法官阶级的手里。我一直没有改变我的一贯主张,坚决认为没有某种世界观是能够达到“科学”的。我只是认为价值观本身虽然无所谓科学,但却是值得商榷,也可以商榷,更是必须在商榷中才能够前进的。法官本身不是必然是精英阶级,但是他们必须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信仰什么,而且坚信并去实行这种信仰并准备承担后果的这样一种人。他们可以把自己的意思清楚地表达出来并付诸行动。这个定义也可以概括自由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但是对于法官来说最精确。价值判断的任务不在于交给多少人,而在于交给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为判断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又确实应当是社会中最优秀的人,也就是说准备好做出判断并且承担责任的人。换句话说,成为法官本身就已经是精英阶级了。 波普尔的思想尽管还有待修正,但是我们仍然能从这些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看到,它揭示了贯穿不论法学界、学术界甚至整个英美法社会的各个方面的一种基本思想,那就是面对世界能够随机应变远比做好充分的准备来的更重要(,注意我并没有否定准备的作用),因为你不能预计将来会发生什么,你不是上帝,什么样的准备都有可能是多余的。学会生存(Survive)是人类从诞生到灭亡的前一天永远要做的事。用一句话来概括,美国法的精神是:相信法律,但更相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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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为思想而生活.

    这是鼓励我的座右铭.
  • 筱曦只是一个普通的高中生,开学才读高二。

    筱曦喜欢法律,喜欢公平和正义。

    筱曦想做律师,想做法官,为心里的正义而战。

    筱曦还很幼稚,但是筱曦相信自己不会一直幼稚下去的。



    为思想而生活叔叔or 阿姨的文章,筱曦非常喜欢,也相当地佩服。希望有一天,我也可以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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