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09-05

    公车让座辩 - [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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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然是无知者无畏,只好占用我大好的午休时间,给您扫扫盲。

    1.一般来说,在给数据表排序的时候,我们只能选择一个标准(Criteria),如果不是一个唯一的标准,至少也是一组具有唯一性的标准。关系数据库同过“主键”来确定一个表中每条记录的位置,主键必须具有唯一性,如果它不是一个字段,也应该是几个字段的组合,这个字段或者字段组,可以把这条记录同其他字段分开。那么请您想象一下,有这么一个记录员工资料的数据表,偏巧没有重名,也就是说使用身份证号和名字作主键都可以,那么我们用哪个?当然用身份证号比用名字作为主键更好,这不仅是因为,身份证号在更大的范围内有唯一确定性,还因为身份证号是数字信息,更容易处理。您瞧,这就是一个两个标准不冲突,也还要择优选取的例子。老头和小伙就是待排序的数据,您说“老的”应该坐那儿,要是碰巧这两位差一天,是不是就得拿出来身份证对对?要是小伙子瘸一支腿,老头身体倍儿硬朗(咱不提别的乘客,这个问题是两个人之间的博弈),到底谁给谁让比较好?我举钱的例子,道理也是一样,虽然说钱生出了好多社会问题,但是钱还是当今社会比较公正的、至少是大家公认的一个标准。我脑子聪明,不能换成肌肉;你肌肉发达,并不保证智商高。但是我把脑子换成钱,你把肌肉换成钱,咱哥俩就可以比比看了。

    2.道德是法律的终点、法律是道德的起点这句话您可能没听过。不过没听见过没关系,这不听见了么。一般来说,道德具有不确定性,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甚至有时间特征。这种东西,一般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确定,因为法律要依靠其稳定性来保证其威严。更重要的是,道德没法约束,之所以说没法约束,是因为综合考虑成本、效益以及效果,进行约束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保不齐还容易带来完全相反的效果。举个例子,我不妨斗胆发展发展您的伟大理论,凡是不让坐的,咱不说蹲监狱,因为公交公司没这个权力,咱说罚钱。你不让坐,我先罚你2块钱的。行啦,那你就看吧,公交地铁上全是一帮老头老太太带哪儿坐着,小伙子站着,您的人间天堂实现啦!!会吗?才不会!!老人上车有老人证,基本不用花钱,年轻人一看与其坐车受这罪,还不如我自己买车或者骑车,结果公交公司不但每个车投入一个“让坐监督员”得开工资,还得眼睁睁看着客流越来越少,干赔。结果就是,天津的大街小巷,全都是自行车、小汽车,真有非得坐公交的,因为交通太差,嫌慢,我干脆走着走啦。茫茫车海之中,稀稀拉拉停着几辆公交,老头老太太倒是全坐着,因为根本就坐不满,介就似您地乌托邦。

    对了,麻烦您,别犯左大忽悠(转贴注:论坛某网友)常说的那个“选择性失明”,给我解释解释,为什么说如下想法是粪坑想法?此外,依您的雄心壮志,您要是道行高,混到王利明之流的行列中去,能在民法典草案里添一句:“所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年轻人必须给老年人让坐”。那就更是吾民之万幸了。不过您可一定得说清楚喽:怎么叫做年轻人、怎么叫做老年人,让座得怎么让(要来的可不算啊[face07])……一定得说的让大家服服帖帖,让司法机关执行机关看的心明眼亮。

    “新民法据说都要增设拾得务返还给予一定补偿的规定,行善可以理直气壮地求回报,虽然不一定是物质回报,这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我们不是反道德,而是反对不切实际的道德、反对停留在嘴上的道德。”

    还有空想中的道德。

    开玩笑归开玩笑,哥们,奉劝你记住一句话:己所欲者,未必施于人。如果你看重道德,这是中国社会最缺失的一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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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不负责任的空想,根本不期待它们能够实现,与其说是要为司法改革建言,不如说是让大家帮助我纠一纠头脑中的错。

    一、理顺机构性质,改变多头局面
    从“大司法”的角度说,公安、检察院也是司法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司法机构,这并非中国特色,外国人也有此认识。但是严格意义上讲,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更是行政机构,法院则是纯粹的审判机构。并非小平同志一句话:我们不搞三权分立,我们就真的不搞了。现在光是这些司法机构就乱成一锅粥,部门利益纷繁纠缠,根本就搞不了。我觉得当务之急是每个机构的职能应该明确、理顺。

    比如说司法部吧,我觉得这个机构现在的职能就是被架空。现在我国司法部的职能,就狱政和管律师(包括律考)是真格的。可是狱卒顶的还是公安帽子,说出来简直要笑话:要是公安应该归公安部管、要是法警应该归法院管,检察院没有警察编制,狱卒这一身什么来头呢?律师管理更有意思,拿美国来说,律师协会这个自律机构就直接管着律师了,不但如此,还管着其他一切有律师资格的法律职业者。我们国家也有律师协会,可是除了能做一身不伦不类的袍子,他还干了什么呢?

    其次是检察院,完全照搬苏联那套建立起来的机构。在过去,如果公安是捉坏人的,法院是毙坏人的,那么这个检察院就是给坏人列出罪状,押赴刑场的。既然是这样,检察院就得又有调查权,又有司法裁判权,又有行政执行权是理所当然的。可是现在,我国的警察、检察和裁判机构已经和过去的职能、运作方式大不相同了,是不是还应该保留检察院的调查权呢?我觉得没必要,这里面有点法律虚无主义的精神在作怪。检察院无形中包揽了审判全过程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大家都知道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起诉这个过程中,两个机构可以通过免予起诉、补侦、批准逮捕证、搜查证等重要环节来互相制约。都合到一家,这些手续全免了。更重要的一个机构只有一个领导,两个机构有两个领导,侦检合一,司法腐败的成本减小了。

    在美国,司法部长就叫做“attorney general(检察总长)”,按照人家的想法,检察官就是政府律师,代表国家主权参与诉讼。咱们不是经常看到美国有很多公诉案件叫做“XXX vs people”,这个意思就是说,我是代表人民让渡的公权起诉你,咱们两个才是对手,被害人只不过是法庭上的一个证人。此外,政府在参与行政诉讼案的时候,也是检察官出庭,内在的意思是一样的,就不多说了。

    我并非是赞成照搬美国的这种建构,毕竟很多司法行政上的事监察机构是不能、也不宜包揽的。特别是检察机构虽然作为一个行政机构,但却被要求以特别强烈的独立性,所以我认为,可以参考海关总署、审计总署的方式建立检察总署。独立与其他部之外,事实上与其他部平起平坐,还是很有权的,也可以避免引起检察机构的强烈不满。

    第三,就是公安了。前一阵媒体在报大盖帽太多,这其实是因为行政的强制权没管理好,也就是说,应该把行政上的强制权统一归警察机构所有。美国的警察,有权制止和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构要强制执法(没收、人身自由限制)必须请求警察协助执行。有人说这样会不会公安权力太大,我总觉得管理监督这些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总比管理那些各个单位派出的杂牌军要容易些。再说,我并不是要把所有包袱都砸在警察身上。公安的职责,应该转向特别专注于制止违法,打击犯罪。为此,下面的内容就会提到,我还从公安手中夺走了一些权力。

    公安部,是在全国公安一盘棋、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思想指导下建立的,无所不包,权力太大了。对于它的职权必须分割一下,比如户籍和其他一般的行政可以交给民政部,警察机构的指导、管理、培训交给司法部。至于出入境、边境管理以及现在的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职责,我认为一时还很难找到合适的机构来代劳,但是到最后,公安部应该慢慢的转化为类似美国今天的“国土安全部”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我的方案中司法部和公安(国土安全)部的分野在于,区分对内(司法)和对外(安全)、整体(安全)和局部(司法)。

    对于公安部和警察的改革,我还希望在公安机构中加入文职人员,把国家花大成本培养的警察真正都放到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去。现在,诸如110、户籍、出入境的工作人员都有警衔,经过警察学校培养,但是真正有执法权的却很有限。只是打打字,接接电话的工作,完全可以由稍作培训的一般人来做,这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

    当然这个改革是没法很快完成的,各种诉讼法、行政法和组织法要动大手术搁在一边,光说部门利益,就不是几个书生能摆平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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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清楚地认识到无论做出多么重要的判断的责任最终将落在具体的人身上,美国法的法官能造法的的原因不仅在于他们同时也是法学家,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是执行法律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目的是为人、为正义,法官、法学家和国会议员的责任都在于使它更好地适合人和正义,这不是对理性主义的背叛而是对理性主义的反思:一个什么才是真正的理性的问题。只有理解了这一点,你才能明白波斯纳大法官说的一句话:对于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法官来说,循规蹈矩是他最大的敌人。

    我不是表达这样一种意思,即正确的价值观(或者就本文来说是正确的道德标准)掌握在那么一个特殊的阶级--比如法官阶级的手里。我一直没有改变我的一贯主张,坚决认为没有某种世界观是能够达到“科学”的。我只是认为价值观本身虽然无所谓科学,但却是值得商榷,也可以商榷,更是必须在商榷中才能够前进的。法官本身不是必然是精英阶级,但是他们必须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信仰什么,而且坚信并去实行这种信仰并准备承担后果的这样一种人。他们可以把自己的意思清楚地表达出来并付诸行动。这个定义也可以概括自由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但是对于法官来说最精确。价值判断的任务不在于交给多少人,而在于交给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为判断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又确实应当是社会中最优秀的人,也就是说准备好做出判断并且承担责任的人。换句话说,成为法官本身就已经是精英阶级了。

    波普尔的思想尽管还有待修正,但是我们仍然能从这些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看到,它揭示了贯穿不论法学界、学术界甚至整个英美法社会的各个方面的一种基本思想,那就是面对世界能够随机应变远比做好充分的准备来的更重要(,注意我并没有否定准备的作用),因为你不能预计将来会发生什么,你不是上帝,什么样的准备都有可能是多余的。学会生存(Survive)是人类从诞生到灭亡的前一天永远要做的事。用一句话来概括,美国法的精神是:相信法律,但更相信人。